一、基本条件
招生导师须同时满足第一至第四条。
第一条 所有导师必须获得学校当年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年均进账经费不小于3万元,具备从事科研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发展现状与趋势。近三年(含招生当年)科研教学业绩还应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中的1项: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学术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
(2)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独立或第一作者);
(3)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奖(排名前5位)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1位);
(4)获批并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第一发明人);
(6)指导的研究生1人获校级优秀硕士论文;
(7)年均进账经费不少于10万元。
第四条 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够讲授一门及以上研究生课程,有独立指导研究生进行论文写作的能力,熟悉研究生教育环节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一年招生资格:
(1)因重大教学、科研或者其他工作事故受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2)近三年中,无合理理由拒不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
(3)当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机检、双盲审、答辩和抽检不合格的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4)学术道德、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5)退休前(含返聘、延聘)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
(6)在研究生招生及研究生导师分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连续三年指导的研究生就业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且低于80%的。
二、导师双选原则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应每年按规定填报个人招生计划。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计划内容及数量,并将审核通过的计划通过公开途径向录取新生公布。
第七条 新生在入学后填报导师志愿,每位研究生顺次填写第1、2、3志愿的导师。学院根据考生志愿并综合考虑导师基本条件,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为学生顺次安排导师。非第一志愿的导师,优先考虑科研能力强、科研任务重和学生培养质量高的导师。
注:学生填报导师的第2和第3志愿为平行志愿,不分先后。对于所有志愿落选的考生,由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导师人选。
第八条 导师年度招生名额上限为:教授3人、副教授2人、讲师1人。招生指标分配细则如下:
(1)招生指标与经费额度关联。经费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经费额度 = 纵向进账经费×2 + 横向进账经费×1 + 捐赠经费×0.5。招收1名研究生,扣减经费额度3万;招收2名,扣减20万;招收3名,扣减50万。剩余经费额度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2)当年获批主持国家级项目,按项目执行年限奖励招生指标:青年项目1名/年,面上项目2名/年,重点项目3名/年。奖励指标限当年使用,不扣减经费额度。
(3)当年获省部级科技奖(不含协会奖)且排名第一的,自获奖当年(证书日期)起三年内给予招生指标奖励:一等奖3名/年、二等奖2名/年、三等奖1名/年。奖励指标限当年使用,不扣减经费额度。
(4)当年指导的研究生学术成果未达到毕业要求而延期毕业或延期授予学位的,扣减招生指标1名;毕业研究生当年有未就业的,扣减招生指标1名。
三、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2026年9月17日